藥品管理法草案擬進一步修改。4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在京舉行,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叢斌在關于藥品管理法(修正草案)主要問題修改情況的匯報中指出,應將藥品行業的改革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法律,同時規范網絡銷售藥品行為,并增加藥物臨床試驗倫理審查要求。
“建議本次修改將藥品行業的改革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法律,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時予以規范,并按照藥品全過程、全鏈條管理要求完善有關規定。”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將修正草案改為修訂草案,同時處理好與疫苗管理法的關系。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作專章規定,增加規定:一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對藥品的非臨床研究、臨床試驗、生產經營、上市后研究、不良反應監測及報告與處理等承擔責任。二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建立藥品質量保證體系,配備質量負責人獨立負責藥品質量管理。三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與受托進行藥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的企業簽訂協議,保證這些企業持續具備質量保障和風險管理能力。優先審批臨床短缺藥,嚴懲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行為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作如下修改:
一是增加應收處罰的行為種類。對未按照規定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或者報告,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代表機構或者指定的企業法人未依法履行相關義務,藥品網絡銷售第三方平臺未履行資質審查、報告違法行為、停止提供網絡銷售平臺服務等義務以及編造、散布虛假藥品安全信息四類違法行為,增加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是加大處罰力度。對無證生產經營藥品、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等違法行為的罰款倍數予以提高,提高罰款額度。落實處罰到人,對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增加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對依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的,增加可以給予行政拘留的規定。
三增加懲罰性賠償。生產假藥、劣藥或者明知是假藥、劣藥仍然銷售,造成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者可以主張相應的懲罰性賠償。